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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新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市政府须作检查

来源:大众日报发布时间:2018-03-26 18:47:18
导语: 大众日报济南讯 近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职能方面,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

  大众日报济南讯 近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职能方面,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部门职责方面,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大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工程运输车辆、渣土车、校车等车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信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信息、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共享机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公安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开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学员取得驾驶证一年内交通违法率和事故发生率等。

  监督与责任追究方面,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同时,规定还明确,车辆所属单位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车辆所属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并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同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以及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